韓非子在《用人》篇中開宗明義就說道:聞古之善用人者,必循天順人而明賞罰。所謂循天指的是按照上天的指示,擱現在說,就是讓人才自然浮現,而不要刻意拉拔;如此才能用力寡而功立。至於順人,就是要符合人情,用現在的話說,就是要符眾望,具民意基礎;如此才能減少推動政務的阻力,可省刑罰而使令行。最後要講求賞罰公平的原則,以現在人的用語,就是維護制度的公允,而使被拔擢者不受其它競爭者的怨妒;如此也才能白黑分矣。
治理國家的人須有以下三種條件:一是報效國家的功勞;二是治理國家的才智;三是全力以赴的精神。
這一次林益世事件,若用韓非子上述的標準來看,就能清楚判斷馬的用人哲學是否符合其客觀原則與主觀條件了。馬確實有刻意拉拔林益世之處,所以不合循天的原則;林在立院推動法案雖積極但人和不佳,所以也不合順人的原則;林以一介民意代表一躍而為調和鼎鼐的政院秘書長職,對行政體系出身的其他官員已有不公之處,況林將立院的強悍作風帶入政院,確實已破害賞罰原則。
而林益世的個人條件也不符韓非子所説的三項條件,例如報效國家的功勞,林益世最多只有徹底執行黨意的功勞,而缺乏實際上對國家顯著的貢獻;才智上也極為平庸,從他在本案中親自出面與陳啟祥交涉的手法看來,又缺乏智慧;林益世在推動法案上的行事作風造成朝野嚴重對立不說,甚至黨內從政同志也多有怨言,自馬連任後,所推動的各項法案都面臨阻力,有些連同黨同志都無法清楚自己行政團隊的法案內容,其盡力與否應不言可喻。所以在各項客觀因素與主觀條件都不合的情況下冒然拔擢,就是今天此案馬最應反省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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