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4月18日 星期一

持平論肯亞案是非


1.中方破壞「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協議」中各自處理人犯的常規,並在不告知我方情況下押解嫌犯回大陸;事後更以肯亞尊重一個中國原則的言論評論遞解行為的正當性,顯然刺激兩岸敏感的政治神經,影響共打協議的精神。
2.我方在缺乏足夠司法配套及對該項國際犯罪的法律規範下一味以司法主權及人權的荒謬理由要求中方及第三國無條件歸還嫌犯。
3.在「共同打擊犯罪協議」的前提下提供犯罪資料本就是各自的責任,但中方拒絕完整交付我方偵查資料我方反對黨以「抓耙子」形容行政部門提供犯罪情資,都是破壞協議的不當言行。
4.其實在各國刑法管轄權的界定下中方及我方甚至第三方都有不完整的管轄權,需要進一步通力合作共同打擊犯罪,所以尤其在訂有協議的兩岸更不需要冠上「司法主權」或「一中原則」的帽子模糊焦點。
5.進一步遏阻國際電信詐騙共同打擊犯罪的原則就是犯罪情資的交換、對犯罪追訴及賠償措施三個方面的進行協商以維護受害者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