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7月4日 星期三

立可為之賞,設可避之法。



    韓非子說:一個好的領導者要設立屬下可得到的獎賞,可避開的刑罰。這樣作可使像伍子胥那樣的賢臣雖意見與夫差相左也不致弄得身首異處,不肖之徒可減少犯罪不因像駝背的人狀似竊賊就要受到剖背的懲戒;這是君臣之間建立恩情最主要的關鍵。
    人心難測,喜怒難中,所以用標誌來提示,用暮鼓晨鐘來警告,用法律來教育。這就是領導者最方便的領導方式了,捨此不為,而用一種空洞讓人捉摸不定的方式來領導,這不只使在上位者積聚怒氣,連屬下也充滿怨氣;這樣的領導方式是會導致雙方危險的。
    華人社會中以香港及新加坡所建立的廉政體制最為健全,從表面看都有各自不同的肅貪體系及法律規範;但從根本上探討,就是政府的任何一種行為都事先再三研擬,務必依法行政,事後也再三檢討,務求完善。所以任何一位執行公務的公務人員都已事先作好工作的準備,這其中就包括接受事後檢驗的準備。
    而我們的廉政工作之所以不能符合人民期待的最主要原因,就是領導者只建立了違反廉潔規範的法令,卻未對如何確立廉政工作進行深入的探討,譬如說我們對警察取遞違法的工作只講求成果而缺乏內容實質的檢討,所以使得部份警務人員只求達到表面的成績,卻浮濫執法的內容,久而久之,弊端叢生,產生廉潔的問題。因此像林益世在與陳啟祥錄音帶中誇大自己職權的說法就會使人相信,而不得不受其脅迫而行賄了。
    如果我們只是一而再的以空洞的口號或不切實際的防貪措施來遏止貪瀆是無法真正根絕的,而應該讓有才智的人在事先就設想各種可能導致人謀不臧的狀況令執行人員加以防範,事後檢討達到防範得宜的功效就給予獎賞,而不是以精神感召令其見利思義的不作為;累積了許多的防貪措施也可使那些平庸的人得以遵循而不致誤蹈法網。這就是“立可為之賞,設可避之法”的用意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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