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2月25日 星期三

監聽案的始末


一婦人懷疑丈夫外遇,於是暗中找徵信社抓姦,果然在一女住處當場撞見兩人裸浴,婦人即向法院告訴該女妨害家庭官司,但該女以婦人侵入住宅,反控其妨害秘密及侵入住居等罪。檢察官以婦人為了証實其夫有違反婚姻純潔為由,才闖入該女住處,確有「必要性與急迫性」,所以屬正當理由,其侵入私宅及妨害秘密罪不予起訴。
又例檢警在未獲法院開具搜索票的情況下擅自闖入民宅搜索,其所得之證據未經「合法」調查,不得作為審判之依據,這也就是法律上所謂的「銀盤理論」。
此例與上例的區別就在於取證過程的「必要性與急迫性」,檢警是司法機關,於理在取證過程中就要循正當法律途徑向法院申請搜索票進行搜索,若非現行犯就沒有「必要性與急迫性」,不得無故強行侵入進行搜索。
但如果在偵查中,合法調查過程中發現其他違法行為或事証,是否可作為另案之證據呢?依據〈另案扣押〉準則,該證據仍具合法證據原則;且監聽具有不確定性之特質,其有關另案之通訊內容如未即時截取,蒐證機會恐稍縱即逝,是以,基於與另案扣押相同之法理及善意例外原則,自應容許將該另案監聽所偶然獲得之資料作為另案之證據使用。
由此可知監聽案根本就是政客拿來模糊視聽的工具以掩飾其關說的罪行。如今見監聽過程合法就已洩密罪起訴黃世銘,而洩密罪的要件之一為「使不應知悉之人知其秘密之義」,而總統是否為其不應知悉之人。這次事件中黃世銘總長一直申明他在向總統報告此事時有總統府秘書長、副秘書長及副總統在陪,那麼此「總統」就非指馬英九個人而是機關,黃世銘也成為代表特偵組的檢察總長,機關對機關的陳訴何來洩密之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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