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6月23日 星期日

矛盾


  柳宗元在《駁復仇議》文中駁斥當時諫官陳子昂有關下邽人徐元慶將他父親徐爽誣陷致死的縣吏趙師韞手刃,然後自縛至官府自首一案的處置建議“依法判處死刑然後在他家鄉表彰他的義行”。柳宗元認為這是矛盾的,如果他父親觸犯國家法律本該被處死,兒子即使想盡孝也不該殺官員報仇,更不該得到表彰;然而如果他父親是被趙某冤屈致死的,那他手刃父親的仇人不但合於禮也合於義,國家刑法就不該判他死刑;關鍵在他父親是否被冤屈。
  在唐朝社會裡仍盛行周時儒家禮、法的兩套規範,所以手刃父仇是被允許的;然而在這種禮法制度下,陳子昂一邊對徐元慶處以殺人罪,另一邊又要在其鄉里標彰他為父報仇的義行;也是相互矛盾的,既不合於禮也不合於法。關鍵是他父親到底有無被冤屈,如果被冤屈,那便是趙師韞違法誣陷致人於死,即使徐元慶不為父報仇,國家的刑法也不該放過這樣枉法的官員;但如果徐父真的違犯了國家法律,而徐元慶仍為私情向依法執行公務的官員逞兇,那有什麼理由要向其鄉里表彰義行呢?
  今天絕大多數的人都會對柳宗元這樣的論述表示同意,對陳子昂的意見不以為然;但事實上必非如此,在《廣播電視壟斷防制與多元維護法》的修法過程中,執政黨立委被懷疑為富邦集團護航,將跨媒體經營視作例外;相同地,反對黨也被懷疑幫聯邦集團護航,明訂法律不溯既往原則;其自相矛盾處昭然若揭,但卻各為其“主”的昧著良心辦事,無視人民權益至此境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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