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9月18日 星期三

社會契約


  法國思想家盧梭在1762年發表了《民約論》,這本書中所闡述的主權在民思想,深深影響了後來歐洲的民權主義運動及北美的獨立運動。美國〈獨立宣言〉及法國的〈人權宣言〉都體現了這個民主思想。
  盧梭認為理想的社會是建立在人與人而非人與政府間的契約關係;這一點顛覆了過去一直以來對權力來源的認知,譬如“君權神授”這樣的邏輯,而確認權力是被統治者所付予執政者的。在這個基礎上人民的公共意志就成為維繫社會的主要力量,而透過代議政治產生公共意志,或將其形諸於法律就變得無比重要,這也就是現代民主政治的形式。
  但這種形式的政治制度必須犧牲部份個人的自由例如無限制的追求個人自由及危害他人仍義無反顧的自由;每個個人都要透過一種社會契約方式獲得契約自由,而將個人所犧牲的天然自由轉讓給集體,換取人人平等的契約自由。
  公共意志當然要讓全社會受益,而由執政者去授權政府官員來完成,形成這一意志需要公民群體的努力始能達成,而投票就是這種公共意志呈現的最佳方式;任何違反公共意志的形成或破壞社會契約的行為都該遭到法律的制裁;因此人民有權決定或變更政府的形式及執政者的權力。
  從盧梭《民約論》的主要思想內容就可看到今天大家爭論不已的關說案中各種論調的真偽價值了;譬如沒有違背現行法律的關說是否符合所謂契約自由的內容,或者政府對犯罪嫌疑人的監聽違反了公共意志,甚至衍生出對民意機關首長或國會議員的紀律要求是危害社會契約的行為;很顯然的按照盧梭對現代民權思想的考量原則,政府在處理關說案的作法上是符合公共意志的;那些干擾處置作業及各式流言中傷的目的才是有損公共意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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