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9月11日 星期三

被特權關說變形的司法


台糖購地案再審的蹊蹺今天不言可喻,法律上再審的定義是刑事訴訟法明定的救濟程序之一,規定在第四百二十條以下,是「有罪判決確定後」,發現了本案事實中,原判決沒有認定的事實,或是原判決認定事實或證物、人證,證明是不實虛偽者而「足以動搖原判決」的結果者,才可以聲請再審。
法官認為再審的理由是法官說,提供這些簽呈資料的台糖人員並非估價小組成員,只是台糖內部的簽呈和建議內容,無法認定就是台糖售地的正式估價程序,但原判決將這些查簽和建議,列為論斷低估這些土地價格的依據。
但實際上估價小組並非每次售地都成立的法定組織,且台糖已有十餘年未出售過任何土地,而法官竟視內部簽呈及建議內容為無物,豈不是為再審找理由嗎?
重點是誰“關說”了台中高分院行政庭長吳火川推翻已三審定讞的案子而裁定再審?我們的司法真的到了無可救藥的地步,所以那些指責馬未審先判及特偵組越權的人都是這種司法制度下的既得利益者,該受全民唾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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