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0月4日 星期五

離人民越來越遠的議會


  英國是現代民主政治的發軔地,尤其議會政治及政黨政治的雛型就是誕生於此;當時的國會只是一個貴族們論政、議政之處,並沒有制度化,但到了愛德華一世執政後,他臨時需要籌措一筆軍費征伐蘇格蘭,所以就組織了一個包括主教、貴族及各自治區代表的議會,討論通過一項法案向人民徵稅;然而自此就有了議會這個組織。
  議會開始時都以討論國王所交付的議題為主,其實就是完善各種法案的細節問題,並不主動提議;但畢竟人數眾多的議會集思廣益的結果都出人意料的令執政者及人民滿意,所以才漸漸由被動轉為主動。更因1215年大憲章的制定,就有意限制王權,所以議會才漸漸由國王手中接收權力,直到1649年克倫威爾率領議會旗下的軍隊將執政的查理一世處死,算是議會權力達到頂峰的時期。不過這段時期王權與議會權力都是以實力作為後盾的,並沒有明文法律的規定;直到1689年威廉三世簽下《權利法案》才確立了議會是國家最高的權力機構。
  議會權力固然大,但那也只是指此機構而言,所有議會的成員都來自各個團體或地方,而且是定期選舉產生的,法案以共同決議為成立的要件,所以議員並無特權。主持會議的主席在貴族院以最高司法首長擔任,在平民院採輪流制,明定在公開透明的會議規則下以中立原則主持會議;而所謂議長,貴族院是一直到2006年由於司法部成立,已設置部長不適再主持會議,才由議員互選產生,名稱為“Lord Speaker”;而平民院本只有發言人沒有議長,後來議會也有例行性事物亟待處理,所以就由發言人轉為議長,職務名稱仍舊是“Speaker”。
  看看我們是把議會先膨脹為“國會”,再突顯政黨的特權在議會中設立“政黨代表”,為了擺平這些政黨利益還以“政黨協商”的名義闢室密商,將這種協調的功夫美其名為“調和鼎鼐”,更將職司發言角色及主持會議者尊為“議長”,為更顯其尊崇還要稱為“院長”;我們真的不是走向民主,而是在民主的包裝下建立專制;請問“監聽國會議長”與“監聽國會”有更罪大惡極嗎?“監聽”如不合法監聽任何平民百姓與監聽國會或國會議長一樣等罪;而且議會要有機密,那是哪一國的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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