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0月4日 星期五

今非昔比

    “和珅利用職務之便,結黨營私,聚斂錢財,並用賄賂、迫害、恐嚇、暴力、綁架等方式籠絡地方勢力、打擊政敵。此外,和珅還親自經營工商業,開設當舖七十五間,設大小銀號三百多間,且與英國東印度公司、廣東十三行有商業往來。成為後人所稱權傾天下、富可敵國的「貪官之王」、「貪污之王」。”從上述這段有關清乾隆時期和珅的種種描述看來,有哪一項構成今天的“貪瀆”罪?而且他沒有一塊錢是貪自國庫的,他唯一使用的是乾隆給他的權力,而且有系統的在各級政府中建立了他的人脈,很嚴格的實施他“有恩即賞,有仇必報”的處事原則而已,這種人後來被稱為“超級貪官”“黑金政客”,他和我們現在在政壇上所熟識的很多人不都一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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