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2月9日 星期一

左支右絀


  今〈2013〉年美國發生了多起校園槍擊案,所以管制槍械的提案在各州及聯邦再次被提出,其中科羅拉多州就有兩位民主黨的州參議員約翰·摩斯及安吉拉·吉隆被選民罷免,約翰·摩斯甚至還是州參議院的議長,當初有四位參議員參與提案,但只有約翰及安吉拉被足夠的選民聯署罷免成功;姑不論管制槍械的立意是否合宜,罷免過程卻意外令人矚目;因為兩位議員都在罷免案通過後向法院要求以〈禁制令〉阻止罷免投票的舉行,而法院卻裁定投票必須進行,因此在9月10日的投票中通過了對兩人的罷免案。
  這個例子適用在最近台灣所發生的兩件事,一是對新北市立委吳育昇的罷免案,這個案子的第一階段聯署人數必須達該選區選舉人數的2%5800人,第二階段須達13%37700人;但第一階段送達中央選舉委員會時就發生有一千餘份的聯署提議書不合規定,要求補正,此舉令發動罷免的「BMW罷免吳育昇」行動聯盟向中選會提出質疑,因此該案尚在聯署階段;所以根據前項科羅拉多州的實例,任何罷免的提案無論立意只要合乎法定程序就該循序漸進的一一去完善它,否則將只是鬧劇一場。
  另一件事是國民黨對立法院長王金平的撤銷黨籍案,王金平為了維護自身權益向法院提出〈假處分〉,因此撤銷黨籍的申請失效,立院不得逕行處分。這與科州兩位遭罷免提案的議員申請〈禁制令〉有異曲同功之妙,但不同的是科案在法院以利於群眾行使罷免意志為基礎而駁回〈禁制令〉的申請,在台灣則以保護個人權益的觀點准予〈假處分〉令的申請。
  這兩件事其實都涉及到何者為〈公義〉的問題,前案需要完成法定程序是所謂的〈公義〉,後者則以維護團體或個人權益為比較;若以科州罷免案的邏輯來推論,符合罷免程序的聯署與投票不得因涉及個人權益為由予以中止,而我們在處理這些公眾與個人權益問題時則顯得左支右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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