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6月13日 星期一

法者,所以齊眾異,亦所以乖名分。



    法制的建立,是為了使人們有一致的行為准則,各自安分守己,用心本是好的;但卻也因此提供了存心為惡的人找到法律漏洞的參考,反而讓他們能作出更危害的事來。老子說:法令越多越明確,犯法的人越多。賈誼也說:法令的好處就是讓人顯而易見,但同時也讓人思考度量的倫理道德﹝禮﹞,變得不易理解與衡量了。因此法令一出,所有奸邪狡詐的事就傾巢而出,法令卻無法規範它們。所謂道高一尺,魔高一丈,指的就是這個意思。沒有法令時,仍無人敢違,一旦釋出,反致生亂。
    最近宜蘭地院法官陳嘉年因審理少女性侵案時,未依規定通知社工陪同,並在庭上令其與被告交互詰問,令少女二度受害,該院建議將陳員申誡,惟司法院人事審議會卻認為是“小疏失”,而僅以飭令結案。這個案件就說明了法院在審理案件時,一些保護當事人的“應行注意事項”若違反了,只能以極輕微的“疏失”論處,但對當事人所造成的傷害,卻無須平復。這就是今日司法缺乏正義的主要原因,也令人民對其缺乏信心。
    有些人認為“法官法”可提供不良法官的退場機制,所以寄望其通過立法。但誰去衡量法官的“不良”呢?司法院的人事審議委員會便是最好的明証,而其院長賴浩敏說審議委員都是無記名投票也說明了沒人該負什麼責任。因此,多一個法律或什麼人民參審制也只是把人民對司法的怨忿更推向無助的境地,而那些躲藏在法令縫隙裡的人只不過要再多費點事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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