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2月10日 星期五

禮之用,和為貴。先王之道,斯為美,小大由之。有所不行,知和而和,不以禮節之,亦不可行也。



    這句話是孔子的弟子有若所說的,他意思是說社會上要以禮來作為行為的規範,而不要單靠法律,原因就是以禮作為行為準則,可使社會和諧,避免暴戾之氣。這也是古時候聖王治理天下的基本信念,無論事之大小,一律講求和諧的原則。但也會遇到行不通的時候,就不能一味的為求和諧而和諧,而完全不以禮法來加以節制,那樣的結果同樣行不通。
    禮與法都是規範人類行為的工具,法就像構築在是非邊緣上的一道牆,逾越了就要受到制裁;而禮像是與法平行內縮的一條界線,讓人意識這條界線隨時警惕人不要去逾越;在禮與法的兩道規範中存在著一段彈性空間,那也就是儒家所謂“恕”的容忍空間,讓部分逾越“禮”的行為及個人,能在未逾越“法”的防線時,就“修正”回來,同時得到社會的體諒與寬容。
    儒家認為這樣彈性的空間是必要的,也是社會維持和諧的基礎;但目的是維繫社會的繼續運行;所以和諧並不是主要目的,也不能因和諧而破壞了社會維繫的原則。
    最近藝人酒後失控的行為及事後一再說謊掩飾的舉措,受到社會輿論的強烈抨擊;甚至把藝人在節目中的言行都翻出來評論。有些人認為如此檢驗太過苛刻,也有些人認為這些藝人破壞了社會風氣,不值得同情。這個事件就是“禮”與“法”的最佳說明,當藝人在節目中大談超越禮所規範的言行時,社會是以寬容的態度來對待;但酒後失控甚至毆打他人就已逾越了法律的尺度。這時再以和諧要求社會容忍其言行,就是“知和而和”,失去了原則,也不能為大眾所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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