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6月8日 星期三

法已定矣,不以善言售法。



    法令既已頒布施行,就不要輕易為一些冠冕堂皇的理由修改。
    最近發生的幾個案件,便吵嚷著修法。如江國慶案中對當時刑求及違法枉判的公職人員已超過追訴期而無法重新調查一情,自總統至立法委員都擬以從寬解釋或修法來補正,這就是司法受到民粹的影響,喪失了司法的尊嚴。
    另一樁則是塑化劑案,行政上已決定以一案一罰的方式給予重懲,司法上以一罪一罰的方式,可具體求刑三十年,但實際執行刑可能還是不超過三年,所以不符一般大眾的期待,有修法提高刑度的打算,這種事後修法以平息民怨的態度,其實也是政府某種程度的敷衍,如何加強查核,使偽劣產品無法上市銷售才是正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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