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3月18日 星期日

簡法治吏



秦是中國歷史上首先倡導以法治國的國家;從商鞅以後,秦朝的立法及執法都以嚴厲著稱。明末清初的王夫之所著《讀通鑒論》書中,就指此嚴刑峻法非但沒有達到預期的效果,甚至因為長久過於緊繃的結果,產生了“請托公行、貨賄相屬”的情形;其中以反秦在櫟陽被逮捕的項梁,經蘄縣一名司法官司馬欣一紙文書就釋放而得免的例子,就可窺知一二。所謂“法愈密,吏權愈重;死刑愈繁,賄賂愈章”就是過分嚴苛的環境下所衍生的現象,也是帝國最後快速滅亡的原因。
     王夫之認為“簡法治吏”是唯一穩定社會秩序及端正政風的方法;過於繁複的法律不但使人民無從遵循,甚至使官員可任意解釋及執行,如此則提供了官員向人民索賄的機會,最終導致為維護國家基本生存的權力竟由一幫貪瀆的官員所把持,則社會腐敗的現象就會應運而生。
    最近發生在新北市國小的營養午餐集體貪瀆案及海關貪瀆案都說明繁複的法律及許多防弊的措施都不能遏止貪瀆;譬如營養午餐是由校長及師生、家長會共組的委員會決定廠商,但仍舊不能防止校長收取廠商好處;海關的通關程序都是刻意安排關員相互稽核,防止弊端發生的措施,但案件爆發後,所涉及的層級亦牽連甚廣,可見再周密的制度都難以遏止弊端發生,其原因就是相信制度可規避人為操作的錯誤思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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