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4月2日 星期一

父子爭訟



    最近在一個廣播節目中聽到彰化地院一個父子爭訟的案子,父親因早年不顧家庭,對親生的兩個兒子不聞不問,年紀老了,卻因為自己在養老院中積欠的費用,而轉向兩個兒子伸手,兒子因過去父親的棄養而不願支付,並向法院申告,請求依法排除遺棄罪的適用。
    這個案子讓我想起孔子當年在魯國作司寇時處理一個父子爭訟的案子,孔子把兒子關起來,三個月不聞不問,也不讓父子兩人相見,結果父親主動提出撤案的要求,孔子才將兒子釋放。在儒家思想裡是反對父子爭訟的,理由有二,一是這是倫常不是法律可以介入的;法律所能處理的範圍是互相沒有親屬關係的兩人純粹因為某一件事上的衝突,可由純理性的角度判斷是非,而父子是無法單純以一件事的是非作論斷的;另一理由是判斷的結果要以法律所規定的刑罰處治,在親情上以公開的法律科刑,不但不能消弭爭端,甚至更形撕裂,這本不是法律所要的結果;基於以上兩個理由,所以儒家反對父子爭訟。
    至於現今法律規定父母若有棄養、家暴、性侵等情況時,可排除遺棄罪的適用;像是符合人情之常,其實是與理不合的;如果以上述狀況排除子女遺棄罪的適用,就是對父母不盡責的一種處罰,試問法律可以由個人進行懲罰嗎?而且父子的“生養”關係會被法律斷然截去“生”而只剩下可以數據化的“養”,這是大大違背倫常的;若純以回饋的角度來看問題,子可以父養不養而取決於他是否也要履行養的義務,而父竟無法先知道子以後是否奉養而有所抉擇,這又是否公平呢?
    綜上所述,由法律訂定遺棄罪的排除適用就是不合宜的;孔子在子路篇中以“父為子隱,子為父隱”來說明倫理是不能以循常法律來論斷的,而且還特别稱之為“直在其中矣”,這個“直”的意思就是自然。自然的道理是無法用簡化的法律來處理的,最多只能作原則性的規定。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