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9月8日 星期四

君子博學於文,約之以禮,亦可以弗畔矣夫。



    孔子說:一個人在學術上有一定的成就,再加以禮法的規範,就不會作出違逆的事了。顯然孔子認為後天的教養除了讓他讀聖賢書外,還需要有禮法的約束。所謂禮法,是指禮制與法律建構的社會規範力量。孔子對社會維持的概念,除了個人修為以外,主張禮法的約束,但不能說他是崇法的,禮制中有許多是對個人的思想都加以約束,而法制則只對人的行為制約,所以有所不同。
    孔子對於心性的概括性描述就只有“仁”一字,仁在孔子的認知其實是個人對本體的洞察,也就是說一個人在不受外力干擾下,對事物最原始的感應。引申而言,心性是沒有善惡之分的,而後來在言行上的表現是受到環境的影響,因此禮法才能發揮規範的作用,也才能成為治理的工具。
    現代法治思想都以人的行為作為評斷的標的,而忽略心性是一切主導犯罪的根源,捨本逐末的結果就是今日社會各種亂象四起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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